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说法丨邻里纠纷引互殴 双双获刑悔已迟

时间: 2025-09-02 08:50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近日,秭归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化名)、王某(化名)因互殴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村道晾晒高粱,与同村村民张某发生口角。争执中,双方矛盾升级发生激烈肢体冲突。旁人劝阻未果,二人倒地后仍持续扭打,直至力竭方休。

经鉴定,这场冲突造成王某构成轻伤一级、张某构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两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是一起因琐事纠纷未能妥善处理,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两名被告人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手段解决矛盾,最终导致两败俱伤,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训极为深刻。

法律鼓励正当防卫,但坚决否定“互殴”行为。我国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目的正是为了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本人或他人的权利。真正的正当防卫,是公民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依法享有的“以正对不正”的权利,法律对此予以肯定和保护。

然而,“互殴”在性质上则属于“以不正对不正”,双方均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互相攻击,都具有不法性。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因口角纠纷情绪升级,双方均主动实施了攻击对方的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形成了持续的互相侵害。这种行为模式完全符合“互殴”的特征,因此双方都需要为自己的伤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非谁先动手,另一方就可以无限度地还击。如果一方先实施了轻微打击行为,另一方却采取明显过当的反击手段,或者在先动手的一方已经停止侵害、求饶、逃离时,另一方仍继续追击、伤害,那么后续行为就很有可能构成新的不法侵害,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邻里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但解决纠纷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发生矛盾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通过沟通、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忌意气用事、诉诸暴力。拳头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身陷囹圄、自毁前程的严重后果。希望大家以案为戒,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