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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两男子跨千里猎杀小麂,结果回不去了……

时间: 2024-07-15 11:36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啊?你们开车到秭归要一千多里?

啥?你们到这儿来就是为了猎捕“小麂”?

现今,你们已触犯刑法,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近期,秭归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三名被告人均因其错误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

案情简介

2000年左右,被告人卿某获取1支枪支和弹药后长期持有保管。2023年12月21日,卿某电话联系舒某,要到舒某住所地来“赶仗”(非法狩猎)。舒某同意后,卿某便驾车载着吴某,并携带其持有的枪支及弹药,从湖南省湘乡市来到舒某家中。三人一起在屈原镇某村山上寻找野生动物踪迹,卿某使用夜视仪、枪支先后发现并射杀4只小麂。之后,三人在返回舒某家途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涉案4只小麂属于国家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卿某、舒某、吴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卿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舒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四、秭归县公安局扣押的枪支和野生动物,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遵守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法院呼吁大家,做守法公民,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共创共享美丽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