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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玉泉诉被告李昊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1-08-05 08:43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李昊阳: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鄂0527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郭玉泉劳务报酬67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