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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迟了三天没买交强险……”

时间: 2023-07-31 14:42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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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苟海林)“交强险就过期了三天,结果我给忘了,又没想到自己点这么背撞伤了人,本来120块钱可以解决的事情,活生生翻了千倍……”

7月20日,王某某在归州人民法庭当场给付熊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2万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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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王某某驾驶其摩托车不慎将步行中的熊某某撞倒在地,导致熊某某多处受伤,入院治疗。经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因交强险过期未及时购买,王某某需自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7月20日,归州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联合当地调解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某某当场给付了12万6千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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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由于王某某的摩托车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事故受害人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也就是说,如果王某某的摩托车及时续保,那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0万的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样王某某也不会承受如此重的经济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的车主朋友,车险续保宜早不宜迟,最好是提前给自己的爱车续保,以免因时间、手续等因素的延误导致车险“脱保”,切勿等到事故发生后,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