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小产权房”引发兄弟反目 法官温情调解重拾手足情

时间: 2023-07-31 14:43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石达钰 李维)日前,秭归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兄弟之间因“小产权房”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微信图片_20230724105713.jpg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同胞兄弟,2009年,哥哥张某乙自愿将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某村自建房屋的第四层卖给弟弟张某甲,售价3.8万元,并签订了住房买卖合同。弟弟张某甲先后支付了购房款共计2.8万元,在支付尾款1万元时却遭到哥哥的拒绝。居住期间,弟弟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也多次受到哥哥的阻拦。为此,弟弟张某甲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哥哥张某乙协助其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哥哥也在一气之下对弟弟进行了反诉,要求弟弟返还房屋。

受案后,承办法官经调查得知该涉案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因弟弟张某甲并非本村村民,因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承办法官将这一情况对原告张某甲进行了释法说理,原告张某甲撤回了起诉。

案子虽撤,但矛盾并未解决。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弟弟张某甲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其中一个身患残疾,情况十分困难。若被哥哥赶出房屋,一家四口将无处可去。本着“撤诉不撤事儿”的原则,承办法官立刻联系了兄弟俩所在的村委会,就兄弟二人的矛盾开展调解工作。

“父母在,兄弟相同归途;父母无,兄弟互为去处!”调解中,承办法官不断将这句话的道理讲与兄弟二人,并针对村集体之外人员无权购买村集体小产权房屋等问题向兄弟二人进行释法析理。在承办法官与村委会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兄弟俩达成协议,哥哥张某乙同意弟弟一家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并承诺兄弟二人以后会友好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关心。至此,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小产权房,亦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购房时一定要全面了解房屋性质、是否抵押、所有权人等情况,避免出现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