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警惕新型“手机口”诈骗, 不做“沉默的帮凶”!
两部手机一条数据线
只要帮忙转接电话
就可以足不出户“挣大钱”?
等等!
你的行为可能已构成犯罪!
近日,秭归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化名)八个月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上线”,用转拨诈骗电话的方式进行赚钱(俗称“手机口”),即用“双向对录线”将两部手机连接,其中一部手机通过QQ语音与“上家”取得联系,另一部手机同时拨打“上家”发来的对方电话号码,“上家”以此方式与对方进行通话,并根据通话时长向转拨人支付报酬。
经统计,张某等人用于转拨诈骗电话的电话卡数量共计24张,涉诈金额共计15.8077万元,获取转拨诈骗电话订单总额1.6546万元,张某从中获利0.721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一十一元,上缴国库。
三、秭归县公安局扣押的张某双向对录线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手机口”,手机对手机。即使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人员,一部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帮助诈骗团伙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实现语音中转从而实施诈骗的目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警惕“天下掉馅饼”——不劳而获就能挣大钱,切勿怀有只是“搭个桥”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的侥幸心理,切莫跨越法律红线;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反诈意识,不要因为是“本地来电”就放松警惕,涉及转账、汇款等跟“钱”有关的事项,一定要绷紧“防范诈骗”的弦,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