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老头乐”,并非真正的快乐!
“油门”一踩,便能“轻松上路”。
备受老年人青睐的“老年代步车”,
也就是俗称的“老头乐”,
已成为买菜、接娃、代步的首选工具,
但它真的安全吗?
近日,秭归法院茅坪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驾驶“老头乐”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77岁的邹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老头乐)行驶至某交叉路口路段时,与万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万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邹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合格,万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没有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行来车先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驾驶改装且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在交叉路口未减速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万某因受伤住院18天。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万某将邹某诉至法院,要求邹某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
邹某驾驶的“老头乐”经鉴定为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邹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亦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邹某愿意赔偿万某的部分经济损失,但鉴于其履行能力有限,在具体金额、给付时间上双方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承办法官多番释法明理,引导邹某和万某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老头乐”驾驶人邹某自行赔付万某损失2万余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一场因“老头乐”引发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法官提醒
“老头乐”电动车作为近年来热销的一种交通工具,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而“老头乐”的驾驶人一般年龄偏大且赔付能力有限,导致受害人需承受赔付不能的风险。所以,即便开上了“老头乐”,也请别光想着“乐”。
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老头乐”通常不具备道路行驶资质,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本身还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借此案例提醒广大车主,要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不要贪图便宜和方便购买非法非标“老年代步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后要投保、上牌,依法依规驾驶,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