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出卖银行卡帮助洗钱近3亿,严惩!
这群秭归小伙
最年轻的才20岁
却非法出售个人银行卡
帮助犯罪分子“洗钱”近3亿元!
日前,这起案件在法院公开宣判
这17名被告人涉嫌“帮信”犯罪
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提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指公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出租、出借、出卖或者转让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达到一定数额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帮信”罪。
7月12日,秭归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谭某天、谭某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杜某、雷某洲、谭某林等15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上共计17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严惩。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1年8月,被告人谭某天、谭某纬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过账走流水,多次以800元每套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吴某、雷某洲等人购买包括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开通手机银行的银行卡。2021年9月至11月,谭某天、谭某纬经分工,先后三次组织被告人杜某、雷某洲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到天津、江苏如皋、无锡等地办理银行卡或取款、销户,然后以每套10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收购银行卡148套,后转卖给自称“simon”和“1166”的人员,非法获利40000元,其中谭某天非法获利31000元,谭某纬非法获利9000元。被非法出售的148张银行卡共计过账资金近3亿,经查,大部分非法资金均来自于诈骗、非法经营所得。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天、谭某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杜某、雷某洲、谭某林等1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信用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天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谭某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杜某、雷某洲、谭某林等其余15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其中8人缓刑一年),并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金。
法官提醒: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而成为骗子的帮凶,除了不参与犯罪活动之外,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与银行卡,谨记“三要、三不要”。
三要
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款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要把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一起丢失被盗刷,并影响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
要及时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不要
不要随意丢弃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
不要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切勿贪便宜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