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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受伤签了“私了”协议后反悔,法院支持吗?

时间: 2026-02-28 14:15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在发生人身损害后,部分当事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会选择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私了”协议。但如果事后发现伤情远比想象中严重,当初签的协议还能作数吗?法院会支持“反悔”吗?

近期,秭归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张某(化名)受甲公司(化名)雇请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梯子上摔倒受伤。事发后,公司负责人王某(化名)垫付了部分医疗费。2025年6月,在张某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除已支付的费用外,王某再赔偿张某4万元,此事就此了结。但王某只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随着治疗的深入,张某发现自己的伤情远非当初想象的那般轻微。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长达数月。他因这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了协议约定的4万元。

张某认为,签订协议时自己还没有做鉴定,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于是将甲公司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赔偿协议,并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能否反悔?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自愿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允许受损害方请求撤销。

本案中,张某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伤情的严重程度缺乏准确认知,导致协议赔偿金额远低于其依法应得的损失数额。这符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被告方除已支付的部分外,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是“签了字又反悔”,但背后是对实质公平的维护。

首先,“意思自治”不等于无底线的绝对自由。法律尊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权利,但这种自治必须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一方在信息不对等、对自身权利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律的公平原则就需要介入干预。

其次,“显失公平”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本案中,原告因伤致残,其法定损失远高于协议约定的赔偿额。如果机械地认定协议有效,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显然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