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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免责条款真的能免责吗?

时间: 2024-03-29 10:18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投保单上已经写明了免责条款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你们已经签完字盖章了,我们就不能在限额外进行赔偿”。

“那这样我们公司的损失该怎么办呢?”

“等等,有些免责条款并不一定能真的免责。”

近日,秭归法院审理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认定无效,充分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4月2日,原告甲公司所雇员工邹某某在原告甲公司所属的船舶上务工时受伤,经调解组织调解,由原告甲公司向邹某某赔偿12万元。据此,原告甲公司根据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要求被告乙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12万元。而被告乙公司认为,保险单对保障内容进行了特别约定,原告甲公司要求支付的金额严重超过了理赔的范围。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虽然在提交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部分载明有“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等内容,但关于伤残赔偿比例等免责条款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免责条款有误导投保人之嫌。

另外,仅凭原告甲公司在投保人签名处加盖公章,不能证明被告乙公司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被告乙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原告甲公司提供了该险种的保险条款。

因此,相关约定对原告甲公司不产生效力,被告乙公司应依法向原告甲公司支付雇主责任保险金12万元。

法官介绍,为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保险人一般在拟定合同时会制定免责条款,规定在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免责条款并不一定免责,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