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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已约定子女抚养方 离婚后可以追加另一方的抚养费吗?

时间: 2024-09-30 17:26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一方已无力承担全部抚养费用,那么未成年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呢?

近日,秭归法院茅坪人民法庭以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的父母于2014年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跟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不用支付原告抚养费。而随着原告慢慢长大,并在市区重点学校读书,生活及学习所需费用日益增多,其母亲独自一人难以承担,故要求被告支付一定抚养费。

法院审理

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协议男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不会随着父母之间的约定而转移和丧失,因学费增加、物价水平提高等客观情况,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时,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承办法官阅卷后及时联系被告,了解到被告现在外地打工,便以维护父女亲情为切入点,耐心劝导被告被告听完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费,但支付标准与原告诉请差距仍较大。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承办法官综合原告目前实际需要、被告的给付能力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组织双方反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每月支付原告800元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当然免除各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

本案中,虽然原告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随着原告年龄渐长并就读于市区重点中学,其所需生活、学习等费用逐年增加,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被告作为父亲应履行给付一定抚养费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