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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涂修峰与被执行人宋明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时间: 2021-05-12 09:41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北 省 秭 归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鄂0527执245号

宋明举、黄龙: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修峰与被执行人宋明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5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宋明举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恒大绿洲(11)幢310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5015889]。2021年3月30日,买受人艾蓉以660200元最高价竞得,本院已裁定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艾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宋明举及居住在该房屋的黄龙(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907032636)在2021年4月30日前退出房屋,到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