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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群”内开赌 ,“刑”上加罪!

时间: 2025-09-11 11:41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近日,秭归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的案件,被告人韩某、高某、艾某、宋某依法被判处刑罚。

1案情简介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韩某、艾某、高某共谋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并牟利。三人创建多个微信群,并在“决战血流麻将”APP中设立“亲友圈”,招揽大量赌客入群参与“上大人”、“麻将”等多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赌局结束后,赌客依据软件自动生成的“战绩”通过红包、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韩某等人则按照赌资数额,以每局5元或8元的标准向赢家抽取“水费”。

之后,被告人宋某受邀加入,并按约定比例分成。至案发时,该团伙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高某、艾某、宋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利用手机软件开设赌博场所,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7万余元,属情节严重。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韩某、艾某、宋某、高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群组组织赌博活动并非法牟利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通过组建微信群、利用棋牌软件创建“亲友圈”,招揽赌客参与多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以收取“水费”为名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案中,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利益共享,依托网络虚拟空间和移动支付手段,长期实施赌博组织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显著。

借此提醒社会公众,应认清网络赌博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赌博诱惑,培养健康娱乐方式,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社会风气。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利用微信群、游戏平台等组织赌博活动,以抽头等方式牟利,属违法犯罪行为。

赌博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请广大群众认清赌博危害,自觉抵制诱惑,选择健康、合法的娱乐方式,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