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动态丨交通事故的“救命钱”,成功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是挽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生命、维护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尊严的“绿色通道”。只有救助基金得到及时回收,形成资金利用的良性循环,才能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伤者提供救助。
8月22日,秭归法院茅坪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仅使伤者得到及时赔付,还协助追回垫付的救助资金,有力保障了救助基金的正常有效运转。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雷某在做工途中驾驶摩托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因雷某无力足额支付王某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遂依据《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垫付了抢救费用12360.97元。
后因协商不一致,王某将雷某、雷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雷某工作的广告公司诉至法院,紫金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依法认定王某的损失范围,但各方就损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
“处理此类案件,既要尽可能保障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也要兼顾肇事司机的实际履行能力,还要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拿出赔付方案进行赔付,更要努力追回救助基金促进其循环利用帮助更多人。”
为打破僵局,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析理、耐心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各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雷某及广告公司当庭支付王某赔偿款;紫金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应支付给王某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后直接汇款到对应账户。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感谢秭归法院承办法官的辛苦付出。不仅让雷某和公司当庭支付了赔偿款,还让我们顺利追回了抢救费用,让更多伤者可以得到帮助,必须给秭归法院点赞。”案件审理结束后,紫金公司代理人称赞道。
秭归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工作理念,以实际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知识链接】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依法依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告知受害人或近亲属向基金管理机构网点申请垫付。
第十五条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事故受害人或近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或处理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一)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垫付通知书;
2.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已发生的抢救费用清单、预交费通知单、未结算证明;
5.受害人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需提供近亲属证明或承诺书。
(二)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垫付通知书;
2.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表;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或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4.殡葬机构的收费凭据或丧葬费包干使用的生效协议;
5.申请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