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火要“虚”,票据得“实”
——重庆一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
(通讯员 邹宏发 孙蓓杰)俗话说“火要虚心”,给柴禾留有足够的空气火才能烧起来,但有些事情可真来不得虚的。重庆一男子钻了发票的空子,虚开增值税发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代表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开始供货。当月下旬,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张某提供1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遂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西安人陈某,以7.5%的税率汇款112500元到指定人的账户购买了1499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张某在重庆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付某,该公司用张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税款。2016年8月,秭归县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送2016年第七批增值税风险企业开展风险应对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虚开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款。2016年11月16日、27日,经西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张某购买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涉案税款217934.23元。2017年3月,秭归县国税局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并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供货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涉及的税款已补缴,在对被告人张某量刑时酌情考虑。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法纳税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要想在市场上谋求长远发展,离不开自身的诚信经营,也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希望广大企业能遵纪守法,诚信纳税,共同为经济发展搭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