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诽谤诋毁必担责

时间: 2025-10-16 09:22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指尖一动,侵权即成。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近日,秭归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发帖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梅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短视频成侵权利器,无端诋毁惹风波

2024年11月,长期致力于揭露消费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假斗士”王某,在抖音平台意外发现自己成为了他人视频中的“主角”。用户名为“寒某某”的梅某,先后转发并发布标题为“王某打假的真相就是敲诈”“王某原来是个神经病啊,骗子”等视频内容,使用了大量极具侮辱性、贬损性的词语。这些毫无事实依据的视频迅速传播,引发了众多网络用户的负面评价,让王某的社会评价遭受严重损害。王某多年来为净化市场环境做出的积极努力,因此次网络暴力而蒙上阴影。他认为,虽作为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绝不意味着需要容忍恶意的造谣与诽谤。

铁证如山锁事实,维权之路留痕印

面对突如其来的网络攻击,王某迅速采取了法律手段固定证据。2024年12月,他依法向第三方服务机构申请了时间戳认证,确认了梅某所发布视频的存在与完整性,为此支付了相关服务费用。随着侵权事实的清晰,王某于2025年1月先行起诉网络平台方,进而明确了实际侵权人梅某的身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委托了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用。整个维权过程,王某步步为营,通过合法途径为诉讼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即便被告梅某在2025年7月曾通过微信私下致歉,但王某认为其侵权行为影响公开且恶劣,坚持要求梅某在抖音平台上公开消除影响。

法律亮剑护名誉,公正裁判定是非

本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本案中,梅某在公共网络平台转发并加载明显带有诽谤、诋毁性质的视频内容,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后果明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尽管梅某事后有私下道歉行为,但不足以完全消除其公开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本院判令梅某承担侵权责任,即在抖音平台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王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被告梅某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表示满意,并向本院寄送“执法如山扶正义,明察秋毫断是非”的锦旗。

 一纸判决,不仅是对个案是非的裁断,更是对网络行为规范的明确指引。此案再次警示所有网民,言论自由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逾。任何企图躲在‘马甲’后肆意攻击他人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尊重他人,即是尊重自己;遵守法律,才能畅享网络带来的便利与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