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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视就不给抚养费 法官用情释法理促执结

时间: 2024-02-29 13:49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法官你好,这是11000元的抚养费。”2月26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经秭归法院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并处理好小孩探视问题后,主动缴纳了所欠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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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陈某某因离婚纠纷被董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孩由董某抚养成人,陈某某每月1日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陈某某自愿承担小孩上学期间的学费,同时陈某某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董某不得拒绝,应予以配合协助。协议生效后,陈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且耐心释明作为父母一方,虽然离婚了,小孩仍然是双方的,不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也可以享有定期探视小孩的权利。

陈某某听完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主动承认了自身错误,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想给抚养费,是董某一方不让其探望儿子,才导致他不愿意付抚养费。于是,执行法官对董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探望权是戴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必须予以配合。最终,董某同意陈某某定期探望女儿,陈某某也通过筹钱将所欠的抚养费共计11000元一次性履行完毕。

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夫妻感情破裂,错的不是孩子,最大的受害者却是孩子。如若将探视孩子变成了双方矛盾的聚集器,把子女作为谈判的砝码,不协助父母一方履行探望权,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还会给子女带来巨大的创伤。法官提醒,切勿让孩子成为家庭矛盾冲突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