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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法院一起拒执罪案例被作为典型通报

时间: 2018-10-25 07:56 来源: 执行局

秭归法院一起案例被作为典型通报

(通讯员 刘超10月23日上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其中,秭归法院一起案例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2011年7月,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秭归法院以向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事后,王某某亲属王某、董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秭归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向某赔偿王某、董某某因王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万余元,被告人向某已经赔偿7万余元,尚应赔偿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向某逾期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王某、董某某2014年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向某给付1万元,并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后因向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王某、董某某于2015年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法院在恢复执行后查明,2014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告人向某的银行账户曾存入数万元,但其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应给付王某、董某某的剩余赔偿款分文未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秭归法院调查了解到上述事实后,以向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5月8日秭归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抓获向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有收入、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事实。2017年8月24日,秭归县检察院向秭归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其亲属代其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董某某赔偿款的义务,取得了王某的谅解,酌定对被告人向某从轻处罚。经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被告人向某的社区矫正环境不好,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拘役二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和轻贱。近年来,秭归法院紧抓“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机遇,吹起冲锋号,敲起动员鼓,卯足攻坚劲儿,不断强化执行力量,用足执行措施,严打拒执犯罪,打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向广大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