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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三十儿,今年的元旦,他都这么过……

时间: 2018-12-26 09:34 来源: 执行局

(通讯员 郑钰 张洲瑜)“大年三十”在向来是团圆的代名词,年三十的晚上“家人闲坐,灯火可亲”,温馨的画面让人期待。元旦是新一年的开始,也意味着有新的计划、新的期许,新的改变。美好的节日大家总是希望能够跟家人一起过,跟朋友一起过,但他却把这俩节过得很不寻常,他就是承诺后又多次反悔的被执行人望乙。

2014年12月,高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乘车人刘琴、田六等二人,行车途中逆向行驶推行自行车的傅忠相撞后,继续与相向行驶鲁琴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侧面相撞,造成傅忠当场死亡、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刘琴和田六两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认定书中载明: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望,实际车主为被告望。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做工作,被告望与原告方签订了丧葬协议,原告傅(傅某忠之女)之夫王锡出具收据,收取了被告望预付的费用50000元2015年1月,傅某忠之妻张某梅、其子傅某余、其女傅某芬三人诉至秭归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梅、傅余、傅因傅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437269.90元,由、望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10106.90元其余经济损失327163元,由望赔偿130865.2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三人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望甲、望乙未按期履行,原告三人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望甲对此案的连带责任赔偿款项履行完毕,望乙与申请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时间与数额,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但望乙仍然未按期履行,2018年1月,当事人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

在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望乙,讲解法律有关规定,劝说其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望乙以家庭生活困难、手头紧为由,致使约定的时间不断延期。2018年1月31日,秭归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望乙在看守所过完了春节。十五天期满后,从拘留所出来的望乙仍然不知悔改,满口答应后转身就不认账,能拖则拖,能赖就赖,执行法官多次的约谈都未“深入他心”,2018年12月17日,望乙再次被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开始了他的“元旦拘留之旅”。

案件中的高某向望乙借车,欲前往茅坪某地接送朋友,望乙便将车钥匙给了高某,谁也想不到会发生如此惨剧。这个案子说起来大家可能觉得望乙也有种“有苦说不出”的“背实感”,但是同情理解和承担责任不能混为一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望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也应该及时履行。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车辆千万不要随意外借,一旦发生事故,出借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