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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废品站里来“淘金”,“盗”此为止!

时间: 2024-09-11 10:09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收废品是劳动致富,偷废品可就涉嫌犯罪了!近日,秭归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四次潜入废品站偷盗废品进行售卖,获利超4000元,依法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第一次采取翻围墙的办法,在被害人熊某的废品站盗窃铜芯线并路边售卖。

之后的两次,被告人李某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熊某废品站里铜芯线,并都将其售卖给张某的废品站。

第四次,被告人李某发现将铜芯线卖给张某的废品站时,张某少付了100元现金,遂趁空盗走张某店里的铜芯线,将其卖给其他废旧回收人员。

2024年7月18日,经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铜芯线价格为人民币4326元。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一十二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财有道而非“盗”。“废品”虽然废弃不用,但并非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处置,它仍旧受其所有权人的支配。废品站的废品是通过交易、回收等方式收集起来,其权利人是废品站的经营者,并不是无主物。因此盗窃废品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财物并及时清点做到心中有数,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