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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离婚协议约定由“他”承担债务, 债主还能找“她”吗?

时间: 2024-07-03 17:49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向他人借款,后一方以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另一方承担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但是,离婚真的能如愿把债务“离掉”吗?近日,秭归法院九畹溪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7日,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夫妻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办理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2015年7月7日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便于近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借款。

诉讼中,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杨某某已于2014年11月20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由杨某某承担所有的债务,按照离婚协议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不应列为被告。

法院审理

以事实为依据。杨某某、张某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且系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某、张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以法律为准绳。关于杨某某、张某某离婚时的约定能否对抗银行主张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杨某某、张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杨某某、张某某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本案中,因杨某某、张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某银行请求二人共同还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温情司法促和谐。休庭期间,承办法官向张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听后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杨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他人进行借款,后其中一方以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独自承担债务为由而拒绝还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只要能证实债务确系夫妻共同债务,无论任何一方都应承担相应的对外还款责任。只是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文书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