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秭归法院对一名闹访者依法拘留十五日

时间: 2018-08-27 08:52 来源: 政治处

   

信访人心存不满长期闹访,最终“闹进了看守所”。8月17日,秭归法院对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恶意闹访甚至妄图殴打法官的杜某依法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2000年,信访人杜某之子在纠纷中被吴某故意伤害致死,秭归法院于2001年依法作出判决,杜某当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因不服民事部分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自2008年5月开始,杜某多次向秭归法院提出申诉,并在秭归法院复查给予答复后仍然不服,先后向市中院及省高院提出申诉,两级法院经复查后均驳回了杜某的申诉。但杜某仍然心怀怨恨,自2008年10月以来,长期到秭归法院、市中院以及省高院缠访、闹访,并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

8月17日上午,信访人杜某再次来到秭归法院讼服务中心,在工作人员为其解答后,因心中不满而大吵大闹,情绪十分激动,用手反复拍打服务接待台面,在法院工作人员劝阻过程中,甚至出手殴打,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服务办公秩序,法院遂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合理诉求,合法表达,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切忌触碰法律底线,要用理智克制情绪,理性表达才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否则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