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秭归法院对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当庭宣判

时间: 2018-09-20 08:08 来源: 刑事庭

 

 

(通讯员 鲁华强)917日上午,秭归法院刑事庭对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简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对其犯罪使用的手锯1把予以没收。

被告人简某甲误认为被害人简某乙把柑桔树种在了自己的土地中,心生不满,用手锯将被害人简某乙种的21棵柑桔树从树干锯断,经鉴定,被告人简某甲锯断毁损的21棵柑桔树经济损失97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简某为泄愤,以故意毁坏他人责任田内柑橘树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简某在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向其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与被害人简某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简某从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简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犯罪时已年满65周岁且系残疾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

类似案件还有两起:被告人彭某某因土地权属纠纷,将被害人胡某某的柑橘树锯毁22株,经鉴定,被损毁的柑橘树价值为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虽然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被告人彭某某并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最后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因多年前曾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过纠纷,一直怀恨在心,为泄私愤,将被害人崔某某75株柑桔树品改后的伦晚枝条故意毁坏,并误将被害人谭某某28株柑桔树品改后的伦晚枝条毁坏,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毁坏的柑桔树损失11536元。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谭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98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秭归县是全国闻名的脐橙之乡,脐橙也是我县的重点支柱产业,随着近年来脐橙市场行情上涨,广大农民群众种植脐橙的积极性也大大增强。但我县耕地面积较少,人多地少的矛盾较突出,有不法之人就起了歪心思,为争夺柑桔园或为泄私愤,故意使坏破坏他人橙园。今年以来,秭归法院受理了3件毁损他人脐橙树、造成较大损失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均被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上述案件中,三被告人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柑桔树,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柑桔的生产经营,必须依法打击,予以严惩。秭归法院根据被告人具有坦白或自首,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不同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对三被告人均未适用缓刑,既体现了依法严厉打击,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