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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永春诉被告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时间: 2021-07-29 16:53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曹林:

本院受理向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判令1.曹林偿还向永春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曹林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三十五日上午八点三十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秭归县人民法院茅坪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郑钰

联系电话:18307178346

 

 

年七月二十七

 

附:该公告经《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期日以《人民法院报》刊登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