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密视频敲诈勒索?法院判了!
为谋取一己之私,而恶意拍摄他人私密视频,并借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终将自食其果!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用他人私密视频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告人甲因其恶劣行为依法受到了法律惩处。
2023年4月,甲虚构他人身份,通过手机附近的搜索功能,添加了乙为微信好友,并骗取乙的信任。2023年5月,甲来到某酒店,将事先准备好的微型摄像头安装在房间内天花板吊顶凹槽内,后约乙到酒店发生性关系并全程录像。录像成功后,甲以自己父亲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为由,向乙借款5万元。甲遭乙拒绝后,便通过微信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送给了乙,并以要将视频发布到乙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小区相威胁要求乙筹钱,乙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威胁、恐吓的方式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考虑到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返还;扣押的微型摄像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