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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上,别与诚信南辕北辙

时间: 2019-04-08 09:39 来源: 民事庭

(通讯员 周红英 潘媛媛 黄鹏)近日,秭归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前两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激烈,第三次开庭却格外平静。此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只因原告一念之差,与维权之路分道扬镳。

原告张某(化名)诉称其与被告李某(化名)口头约定以总价5万元在李某处购买小轿车一辆,张某付清全款后,李某却以车辆不归自己所有为由,迟迟不交付车辆,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事实并非如张某所说的那样,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双方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而不是车辆买卖关系,而且车辆已交付给张某,张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把车辆给弄丢了,却刻意隐瞒真相和证据,撒谎说李某没有交付车辆。

通过李某向法庭举证,法院大量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追加相关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直到第三次庭审,面对大量的证据和摆在面前的事实真相,张某最终难以自圆其说而提出撤诉。

本案中,张某确实遭受了物质损失,有权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本是张某的正确选择,可是他却隐瞒真相,以虚假事实起诉,致使其诉讼请求失去了客观事实的支撑,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偏离了畅通的维权之路,与自己的维权目的越离越远。

张某这种以虚假事实起诉的行为,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商事、行政法律都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并且贯穿于整部法律,尤其是民事类法律将“诚实信用”视为“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要求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客观事实、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不故意拖延诉讼、不反言,更要求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时诚实守信,如实起诉、如实陈述、不以欺骗方法形成不当诉讼状态、不滥用诉讼权利,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被法院支持甚至受到法律处罚的后果。

“诚实信用”不仅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更是一个公民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和谐社会需要诚实信用,人与人之间都应该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请诚信维权,不要透支自己的诚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