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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时间: 2020-08-28 16:23 来源: 刑事庭


 

(通讯员 向丰军2019年,男子姜某从外地购得“麻古、冰毒”等毒品并与“毒友”相约到秭归共同吸食姜某没想到,刚下车就被早已守候在此的民警抓获经搜查,民警共缴获“麻古”500颗“冰毒”50克秭归法院开庭审理姜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姜某在湖北省仙桃市从毒贩手中赊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500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并与朋友孙某某联系,相约到秭归县茅坪镇吸食毒品。2019年8月28日上午,姜某将赊购的毒品用保鲜膜分别包裹后藏在身上回到秭归县茅坪镇,在平湖大道福广商务酒店门口下车后即被秭归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在姜某身上和住处内,办案民警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9.14克,甲基苯丙胺50.06克,共计99.20克。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购买毒品99.20克,随身藏匿携带至湖北省秭归县,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本案中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犯罪前科等综合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9.14克、甲基苯丙胺50.06克、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给社会治安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时,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