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另作他用,顽固“老赖”终入牢房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3月至5月多次向陈某借款共1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向秭归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限王某十日内归还欠款的判决,王某对此置之不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承诺如果将某小区的房屋卖了首先归还陈某的借款,二人就此达成了分期偿还欠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后因被告人王某仍未履行协议,陈某再次申请了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向秭归法院申报了某小区房产一套。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将该房产以52万元卖出,扣除房贷19万元,实得房款33万元,被告人王某将该笔款项另作他用,并未用于偿还借款,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另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仅分次偿还陈某借款1.839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羁押期间,其家属筹款代其偿还了8万元,取得了陈某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止。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王某于2015年1月16日将小区房产以52万元卖出,实得房款33万元,却将该笔款项另作他用,未用于偿还借款,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院裁判】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本院(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的缓刑判决,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自觉自动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是对抗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关乎到诚信社会的建立。本案中,王某有钱不还,是典型的拒执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