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可不是“一罚了之”!
滥伐林木,可不是“一罚了之”!
(通讯员 刘莉 谭娜娜)近日,秭归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对三起涉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进行了宣判,对三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惩处。
【案情简介】被告人郝某于2017年6月5日以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居民点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分别与被告人袁某、谭某签订《圆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部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居民点安置房建设所需原木由项目部向袁某采购1224件,向谭某采购原木910件,用于该居民点安置房的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袁某、谭某明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工采伐大量林木。除此之外,被告人谭某还从多处非法收购木材。二人将采伐和收购的木材卖给被告人郝某用于居民点安置房的建设。
在三起案件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袁某、谭某在案发后主动在公路边及砍伐的林地中补种了树木,积极弥补所犯错误。为了让补种的林地更好更快地发挥绿色效益,秭归法院除对其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外,还主动探索环境修复机制,责令袁某、谭某作出《承诺书》,分别保证后期五年、三年内对补种苗木进行管理,恳请监管单位即当地林业工作站对其补种苗木事宜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并与监管单位签订了《监管协议》,落实了补种苗木后期管理的相关措施,让其为滥伐行为承担林地修复的法律责任,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的同时,确保受损环境得以有效恢复。
【法官说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上述三起案件均发生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进程中,法官提醒,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为了让受损林地早日恢复,在案件宣判后,法官要求袁某和谭某二被告人对补种的林地进行看护和管理,不仅让其承担了刑罚责任,更让他们为滥伐行为承担林地修复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秭归法院对环境修复机制的首次探索。
近年来,秭归法院积极响应打赢“三大攻坚战”的号召,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不断强化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筑牢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屏障,秉持构建人类共同体、环境正义、保护优先、严格执法、维护环境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适应环境保护新要求,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探索构建多元共治机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法治保障水平,促使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