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首起袭警案,判了!
(通讯员 向丰军 王书洋)2021年3月,秭归县公安局九畹溪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迅速前往九畹溪镇某村处置纠纷。现场,民警口头传唤魏某林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魏某林拒不配合,并对民警动了手。2021年8月27日,秭归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情简介
一、故意伤害:2021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林因被害人向某长捡拾其责任田附近用于村级公路道路加宽工程铺路的模板,与向某长发生争执,持木棒将向某长头部打伤。2021年4月13日,经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2021年4月15日,魏某林赔偿向某长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其谅解。
二、袭警:2021年3月21日17时许,魏某林将向某长打伤后,向某长的妻子黄某某报警,秭归县公安局九畹溪派出所三位民警到现场处置。民警口头传唤魏某林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林拒不配合。民警强制传唤魏某林并将其带离时,魏某林对民警实施抓扯、脚蹬等行为,致使民警左面部、下唇受伤、手背受伤,警服破损。
法院判决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魏某林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魏某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年龄较大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暴力阻挠人民警察执法案件,在民警到场的情况下,以抓扯、脚蹬等方式袭击执法民警,严重妨害民警执法。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故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公民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冲动”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