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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换汇”?不,是洗钱!

时间: 2021-12-07 11:27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王书洋、刘龙飞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出国留学或者到海外就业“换汇”成为他们的刚需而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个机会利用更划算的汇率更低廉的手续费引诱普通人帮助其完成“洗钱”犯罪

近日,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甘肃省某银行工作时认识了同事陈某禹。而后陈某某辞职,前往柬埔寨某银行工作,并在工作时认识了同事李某。2021年2月,陈某某与李某网上聊天时,得知李某有渠道获取资金,虽然资金系网络违法犯罪所得,但李某承诺提供汇率优惠。同年4月15日,陈某某有3500美金需要换汇,便联系上了李某。为防止资金被冻结,在李某要求下,陈某某借用了陈某禹的银行账户帮助收款。按照1:6.7的汇率,李某将陈某某的3500美金兑换成2.345万元人民币并转账至陈某禹的银行卡中,而后李某前往银行取走了这笔钱。

“洗钱”轨迹

被告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所得32万元,第一次洗钱时将32万元中的8万元转入某装饰公司户头,第二次洗钱时转入中间人郑某某的银行账户,第三次洗钱从郑某某账户转2.345万元到陈某禹的账户中。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兑换的人民币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用美元兑换人民币,帮助转移资金,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随着境外商贸、求学、旅行、工作等活动的日益频繁,换汇成为刚需,但大家需注意,换汇应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私人换汇极易触发刑法,成为“洗钱”、走私等犯罪行为的帮凶,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