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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动态丨法院“冻结”破僵局 四年橙款终到手

时间: 2025-07-18 14:23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一笔拖欠了四年的柑橘货款

让果农周某伤透了脑筋

面对债务人张某长期催讨无果

甚至“失联”躲避的状况

周某无奈之下

走进秭归法院寻求帮助


秭归法院通过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法驳回管辖权异议、积极促成庭前和解,最终使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周某顺利拿回了被拖欠的款项。

四年欠款催不回 法院出手“冻”转机

事情源于2021年,周某与张某口头达成柑橘买卖协议,但张某在收到柑橘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同年10月1日,张某向周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明确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37000元,并约定于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若逾期需承担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然而,张某失信了。更让周某心寒的是,在随后的几年里,张某不仅分文未付,后期更是采取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的方式彻底“失联”,试图逃避债务。长达数年的催讨无门,让周某倍感无奈与焦虑。

2025年3月12日,周某向秭归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审查后,冻结了张某名下一定数额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几天后,此前长期“玩失踪”的张某,主动联系了周某和法院。

异议欲拖延 释法明理定管辖

4月1日,周某正式向秭归法院提起诉讼。后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张某辩称,双方实际是合伙经营柑橘生意,亏损发生在安徽省蚌埠市某区,其本人也居住在该区,因此本案应由安徽蚌埠的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

秭归法院依法对张某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周某起诉所依据的核心证据是张某亲笔出具的《欠条》,该《欠条》本身并未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张某虽声称双方是合伙关系且合同履行地在安徽蚌埠,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周某作为债权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依法应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周某选择向秭归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最终,秭归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张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官巧调解 及时履行化纠纷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程序性裁决,而是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从法理、情理出发,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诉讼风险与和解优势。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张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最终于开庭前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2025年6月3日,和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张某一次性向周某支付了42888元。拿到迟来四年的货款,周某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随即向秭归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至此,这起长达数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秭归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用公正高效的裁判和充满温度的调解,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大力弘扬诚信守法,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