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酒驾,才能久驾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忠告
是无数惨痛教训敲出的警钟
令人唏嘘的是
“醉驾”已入刑
却并未“泼醒”
侥幸者、无知者、自大者
案例一:
2021年5月17日晚,郑某某与朋友在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某餐馆吃饭时饮用约半斤白酒。当晚22时许,郑某某酒后驾车时,遇秭归县公安局民警执勤检查,郑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调头逃跑,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树木和防护网……
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79㎎/100 ml,属醉酒驾驶。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饮酒后驾车,精神麻痹、反应迟钝,易犯困、打盹,注意力分散,操作、判断能力降低,交通肇事风险进一步提升。
案例二:
2021年4月12日中午,董某某吃午饭时独自饮用了约二两散装白酒。吃晚饭时, 董某某再次饮用了约三两散装白酒。随后董某某骑上二轮摩托车外出,当晚22时50分许,董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秭归县茅坪镇天问路与龙舟路交叉口环岛转盘路段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所幸无人员伤亡。民警到达现场后,经查董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经鉴定,董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4.4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最终,法院判决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醉酒后,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酒精作用易情绪高涨,实践中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甚至与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与“劝酒”“拼酒”等饮酒习俗、淡薄的“醉驾”法律意识和“不会出事、技术高超”等侥幸心理密不可分。酒驾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巨额赔偿、违法犯罪、影响个人征信、影响后代参公等诸多严重后果,法官在此劝告各位驾驶员,安全驾驶,平安回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通讯员 贺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