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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裤裆藏毒”,瘾君子被判15年!

时间: 2021-06-28 17:33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国际禁毒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Illicit Trafficking),全称是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反毒品日,为每年的6月26日。

 姜某是一名“瘾君子”

一天,姜某毒瘾难耐

从外地购得

500颗“麻古”和50克冰毒

准备回到秭归与“毒友”一同吸食

殊不知公安民警早已布下天罗地网

姜某携带毒品刚下车

就被民警控制

经法院审理

姜某犯运输毒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姜某在湖北省仙桃市从朋友赵某某手中赊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0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随后,姜某与朋友孙某某联系,相约到秭归县茅坪镇吸食毒品。2019年8月28日上午,姜某将赊购的毒品用保鲜膜分别包裹后藏在身上,从仙桃市辗转换乘进入秭归境内。姜某在秭归县某酒店门口下车后即被秭归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姜某裆部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三袋共计500颗)。同时,姜某向民警交代,还有另外一包毒品在被捕后从裤裆滑落,民警随即在警车座位下方顺利将另一包毒品查获。办案民警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49.14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50.06克。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案情简介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湖北省仙桃市赊购毒品99.20克,随身藏匿携带至湖北省秭归县,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等情节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49.14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50.06克、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毒品一直都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造成身体各项功能失调、组织病变等毒性作用,而且会导致精神上出现幻觉和思维障碍等精神问题,同时由于其成瘾性造成吸食者难以戒毒而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我国对毒品犯罪历来采取严打态度,我国《刑法》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此,法官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要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坚定地对毒品说“不”,珍爱自身、远离毒品,为净化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