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土铳四年多,秭归一男子非法持枪被判刑
【案情简介】2012年7月,被告人黄某发现其父房屋内有一只土铳,便将该土铳带回自己家中,存放于二楼的杂物间。2016年12月,当地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找到被告人黄某调查时,被告人黄某主动将土铳上缴,并对非法持有该土铳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同时查明,经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出具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土铳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调查时,主动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建议,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的土铳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中,黄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藏土铳四年多,最终为该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切勿持有、私藏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类枪支,这不仅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