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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结伙偷越国边境,依法严惩!

时间: 2021-11-14 09:44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近日,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4名被告人通过偷越国境的方式多次往返于中缅边境,均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法律严惩!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底,被告人周某娇与被告人吴某俊一起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开始在缅甸景康镇发展锰矿产业。

2020年6月初,由于矿上缺少人手,周、吴二人便联系上了被告人宋某宗、姚某二人前往缅甸帮忙。

2020年6月5日左右,宋某宗和姚某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景康镇,与周某娇、吴某俊汇合。

2020年7月18日,由于周某娇父亲病重,4人一同一起偷渡回国。

2021年6月1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周某娇、吴某俊、姚某、宋某宗四人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娇、吴某俊、姚某、宋某宗四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本案中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娇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吴某俊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姚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宋某宗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出国、出境时,要严格遵守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不可采取偷越、偷渡等非法方式出境,更不得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同时,请广大人民群众要从思想上树立起“国门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充分认识到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可能导致疫情境外输入、传播的危害,如果大家一旦发现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