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缓刑也是刑 且“刑”且珍惜
"24岁的你,正值花样年华。在一次偶然的犯罪后,法院给予了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你适用缓刑,但是你没有珍惜。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多次聚众吸毒,这些行为对你个人及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希望你好好反思,早日醒悟。”
法庭上,法官给予了郑某某严肃的批评教育。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缓刑案件,因被告人郑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并实施违法行为,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维护了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2年2月24日,郑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南省某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但在缓刑考验期间,郑某某不仅不思悔改,还多次实施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22年5月2日,秭归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信息化核查,郑某某E通定位监管手机无故关机长达2小时以上,未按照信息化核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动态活动被给予训诫一次。
2.2022年7月10日,秭归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信息化核查,罪犯郑某某E通定位监管手机无故关机长达2小时以上,未按照信息化核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动态活动被给予训诫一次。
3.2022年7月21晚10时许,郑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郑某某未如实报告该违法行为,被秭归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警告一次,同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进行惩戒。
4.2023年1月14日、1月20日,郑某某与熊某某、杜某某、彭某某等人在秭归县某KTV包房内,吸食毒品。2023年1月24日,郑某某因聚众吸毒,情节严重,被秭归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其他人已作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训诫后,仍不思悔改,又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和聚众吸毒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遂作出以上裁定。
法官寄语:我国刑法设立缓刑的目的在于给轻微的犯罪者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毫无约束。因此,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间应认真对待社区矫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报到和定期报告,努力改造自己,适应社会,回报社会,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