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受雇摘橙子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
近日,秭归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因受雇采摘柑橘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承担40%的责任,雇员自行负担其余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韩某应采购方要求需提前采摘柑橘,因临时无法组织人员,便委托他人找人采摘,随即向某等人被组织前往韩某处进行柑橘采摘、装筐上车等。然而,向某在货车上装箱码货时,因箩筐倾倒,将向某压伤,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向某与韩某就伤后经济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向某遂诉至法院。
向某认为,韩某为出卖自己柑橘,委托他人雇请自己为其提供劳务,韩某也口头承诺向某的劳务报酬按照0.15元/斤结算,二人已构成劳务关系。韩某不听司机的规劝和警示,强令司机将装柑橘的货车停在陡峭的路面上,导致车上已经码放好的装满柑橘的塑料筐由于惯性作用整体突然向后滑动,造成向某意外受伤,韩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韩某辩称,向某是自己委托他人雇请到现场来采摘的,自己与向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此外,向某已年满58周岁,自身的身体素质和反应能力不强,装筐时没有将框子放好导致受伤是向某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向某应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一、向某与韩某是否形成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采摘活动系韩某委托他人组织向某等人为其采摘柑橘、装筐上车,并由韩某指定场所、提供生活、结算劳务费等,可以认定韩某系柑橘采摘劳务接受方,向某系劳务提供方,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二、向某与韩某形成劳务关系,那向某因提供劳务受伤所受损失的责任又应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向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向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劳务能力、操作规范及环境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韩某对劳务人员的身体状况及工作环境等未尽到充分审查、管理义务,对柑橘装货点选择不当,未尽到危险排查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认定接受劳务方韩某承担40%的责任,提供劳务方向某自行负担其余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后,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在进入脐橙销售旺季,很多橙农或橙商会临时雇佣人员进行脐橙采摘、装卸,双方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是形成劳务关系的。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劳务关系的还常见于临时建筑工人、小工厂、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临时帮工等业务中。
在此情景下,提供劳务者即雇员应在提供劳务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规范施工,合理避险,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防止因自己的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接受劳务者即雇主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