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作案“啥都偷”,法官:累犯,重判!
(通讯员 刘龙飞)近日,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王某强、宋某保二名被告人通过撬锁、翻墙等方式进入屋内盗窃烟酒、腊肉、菜籽油、电缆线等物品,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强与被告人宋某保是同村村民,被告人王某强于1996年、2003、201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10月刑满释放,2021年4月再次因涉嫌盗窃被捕。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强单独盗窃作案3起,伙同被告人宋某保共同盗窃作案3起,其中,王某强盗窃的涉案财物价值1704元及未鉴定的香烟2条、白酒8瓶;宋某保盗窃的涉案财物价值1704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强到郭家坝镇郭家坝村谢某枝家中,将红金龙牌香烟2条盗走。
2.2021年1月4日至5日,被告人王某强到郭家坝镇王家岭村孙某翠家中盗窃。
3.2021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强和宋某保经事前预谋到沙镇溪镇马家山村,通过撬门扭锁、翻窗的方式先后三次进入村民商某珩、商某义、商某成家中盗窃。在商某珩家中盗得腊肉40斤、菜籽油26斤,在商某成家中盗得电缆线若干,在商某义家中未盗取财产。嗣后,其二人将部分腊肉以300元价格卖给余某山,将电缆线以15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宋某保分得赃款235元、王某强分得赃款215元。经秭归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腊肉、菜籽油价值计1554元。
4.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强通过撬门扭锁的方式,进入沙镇溪镇千将坪村刘某弟家中,将8瓶贵州茅台镇封坛原浆酒盗走。
法院审理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强、宋某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宋某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对被告人王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215元、被告人宋某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强、宋某保共同退赔商某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54元、商某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
这名“惯偷”1996年来多次盗窃入狱,得知王某强又犯案,许多民警、法官、检察官都无奈的直摇头,批评教育和多次入狱都没有让他察觉到自己的错误、规范自己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依照我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