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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长江保护法 | 以法律之名守护“母亲河”!

时间: 2021-08-02 10:36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谭娜娜2020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下文简称《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过去几十年,粗放式的发展使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据农业农村部统计,长江流域濒危鱼类物种达到 92 种,濒危物种接近 300种。

案例一

无证采砂破坏环境 屡不听劝终获实刑

被告人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秭归县两河口镇黄岩河河段采砂,同时在秭归县水利局向其送达行政告知书后,仍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擅自采砂。

秭归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非法开采的砂、碎石和混合料,予以追缴。

案例二

非法捕鱼2公斤 秭归父子获实刑

秭归两河口镇村民谭某华(父)、谭某伟(子)二人携带电鱼工具与白色塑料桶,来到秭归县两河口镇王家垭村附近的锣鼓洞河(系长江二级支流)水域捕鱼时二人被巡逻的秭归县公安局两河口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渔获物1.8千克。经秭归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二被告人使用的电鱼工具,属禁止使用的渔具。

秭归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谭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二人的渔获物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案例三

“飞”来横“祸

被告人陈某善发现屋后飞进来一只老鹰正啄食土鸡,遂用竹背篓将老鹰罩住并捕获,并把老鹰的爪子缠住,关进笼内。当晚,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来到陈某善家中当场查获了这只老鹰。经鉴定,陈某善猎捕的动物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同日,秭归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将苍鹰放生。

秭归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善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解析

1.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第三十九条授权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2.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

第四十二条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3.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

第四十一条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4.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第五十九条要求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共饮长江水,保护母亲河!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功在当下,利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