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非法狩猎野猪,一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时间: 2021-12-07 11:27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雷长远 谭娜娜近日,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善以农作物被野猪损毁为由,于2019年9月、2021年2月两次在责任田中放置铁夹,共捕获野猪两只,宰杀后存放于自家冰箱中用于食用。同年7月20日,派出所民警邹某善家中发现野猪肉六块、捕兽夹五个。经鉴定,在邹某善家中扣押的六块野生动物制品,物种为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在邹某善家中扣押的五个铁夹,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野猪肉和铁夹被民警查获.jpg

被告人邹某善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某善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邹某善的野生动物制品和非法狩猎工具,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法官说法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自然界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辨别困难,但他们的生存都有各自的价值。野猪为三有保护动物,狩猎野猪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上面的案例中,邹某善虽然是因为防止野猪破坏农作物而产生捕猎的想法,但是最后捕杀了野猪,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所以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即使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维权。如确实有野猪等野生动物毁坏庄稼的,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切不可擅自处理。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