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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铳捕野猪,秭归一男子获刑

时间: 2020-09-22 11:01 来源: 刑事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严令禁止猎捕、出售野生动物但总有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仍在顶风作案更危险的是为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捕猎者甚至使用“野兽夹、土铳”等猎捕工具,秭归一男子因使用“土铳”捕猎野猪被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虎,男,秭归县人。因非法狩猎,于2020年3月5日被秭归县林业局给予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1984年,董某某(已殁)将一支自制土铳放在被告人王某虎家中,嗣后,王某虎一直将该土铳存放在其家中。2020年2月28日,秭归县公安局水田坝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王某虎非法狩猎,到秭归县水田坝乡某村王某虎的家中,查获王某虎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利用“野猪夹”在柑橘树田内捕获的2只麂子和1头野猪。

民警对王某虎的住处进行了检查,在其卧室内查获土铳一支,并予以扣押。2020年4月20日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虎持有的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王某虎非法持有的土铳一支,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但在日常生活中,部分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以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意识淡薄,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仍然存在,违法者捕杀野生动物的同时,还自制诸多类别的捕猎工具,其中大部分都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险工具,包括自制枪支与捕手夹。为此,相关部门重拳出击,依法追究非法持枪、非法狩猎者的刑事责任,希望大家引此案为戒,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