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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法院审理一起单位拒执案

时间: 2019-02-13 08:19 来源: 政治处

(通讯员 张洲瑜 覃子京日前,秭归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单位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湖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该公司法人、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该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人郭某。 2017年3月,原告三十二名农民工共同上诉,该公司拖欠三十五万余元的工资未结。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曾达成过调解协议,但被告公司再次逾期,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在送达执行文书后,被告该公司拒绝申报财产。经调查,案件进入执行期前后,被告公司银行账户存入款项累计170多万元,该单位出纳账面余额共计75万余元,具有可供执行的收入及财产,该公司隐藏财产的事实已经涉嫌拒执。秭归县公安局介入,对此拒执案件立案侦查。8月,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湖北某建筑公司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郭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考虑到该公司及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单处罚金,遂做出上述判决。